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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考《合同法》復習資料(一)
本章是關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礎知識。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
第1、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人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確認了我國現實法活中的15種有名合同,并進一步強調無名合同也適用其總則的熱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技議應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而不適用合同法。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時,應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債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關系的要素及相對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類,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類及劃分依據,并能舉例說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適用范圍;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歷史發展。(2)重點及難點問題包括:合同與經濟合同的關系;債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債與合同的關系,合同關系的相對性原理;債的關系的三要素及其內容;合同法與物權法的關系;合同法與民商法的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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