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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考11760人力資源政策與法規知識點押題資料

2021-06-26 12:46:51   來源:北京自考網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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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政策法規案例》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

  (★機密)

  第1部分

  勞動就業

  1.1概述

  1.1.1

  勞動就業的概念

  【勞動就業】指具有就業資格的公民獲得某種有勞動報酬或勞動收入的職業,其實質實現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的結合。從法律上把握詞概念應明確下述要點。

  1.【就業資格】即國家所確認的公民有權實現就業的資格。

  它包括2個必備條件:在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并且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

  2.【就業界限】-即國家確認的公民已經實現就業的界限,也就是國家據以確定就業人口的范圍和統計就業人口數量的標準。實現就業的勞動者必須具備3個特征:

  ①合法性。

  ②限于國民經濟領域。

  ③在一定期間內達到一定量。

  我國規定,從業勞動者報酬達到和超過當地低工資標準的為充分就業。

  {充分就業}的概念是英國經濟學家

  J.M.凱恩斯在《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一書中提出的,是指在某一工資水平之下,所有愿意接受工作的人,都獲得了就業機會。充分就業并不等于全民就業或者完全就業,而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失業,但此時存在的失業均屬于摩擦性的和季節性的。

  (國民經濟是指一個現代國家范圍內各社會生產部門、流通部門和其他經濟部門所構成的互相聯系的總體。工業、

  農業、建筑業、運輸業、郵電業、商業、對外貿易、服務業、城市公用事業等,都是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

  3.【就業形式】-即國家政策法規確認的勞動者實現就業的方式。現階段包括:

  ①正規就業,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全日制勞動。

  ②非正規就業,又稱靈活就業,指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勞動,如小時工、彈性工時、階段性就業等。

  ③個體經營勞動

  綜上所述,勞動就業是指處于法定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

  的公民參加國民經濟中某個部門的社會勞動,從而獲得勞動報酬或勞動收入并以此作為其生活主要來源的狀況。

  1.1.2

  勞動就業的立法概況

  在勞動立法中,就業立法占有首要地位,在一定意義上甚至可以說,整個勞動法就是公民實現就業的保障法。縱觀各國就業立法,主要有三個組成部分:

  ①憲法中關于公民勞動權的規定。

  ②勞動基本法中關于就業的規定。

  ③關于就業的專項立法。

  2007年起,為了進一步適應就業新形勢,《勞動合同法》(2007)、《就業促進法》(2007)、《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

  規定》(2007)相繼出臺。

  1.1.3

  勞動就業制度的原則

  1.平等就業原則

  2.市場調節就業與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原則

  3.城鄉統籌就業原則

  4.照顧特殊群體就業的原則

  2007年新頒布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5條特別規定,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我國《勞動法》第13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1.2公平就業1.2.1

  美國公平就業機會與法律

  美國1963年的《民權法案》第7條規定——禁止種族、膚色、宗教、性別、血統方面的歧視美國1963年《公平工資法》——禁止工資發放上的性別歧視

  美國1967年《雇傭年齡歧視法》——禁止任意的年齡歧視

  1973年《職業恢復法》——照顧殘疾人

  1974年《幫助越戰時期軍人退役重新就業法》——雇用和幫助退役軍人

  1978年《懷孕歧視法》——禁止歧視懷孕或分娩的女職工

  1991年《民權法》

  1990年由布什總統簽署的《美國殘疾人法》于

  1992年7月正式生效——禁止對殘疾人雇傭歧視

  1.2.2我國關于公平就業的規定

  我國關于就業的規定源于我國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2條《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這四部法律保障了公民勞動就業的基本權利,同時也保障了不同性別、不同民族、不同種族、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公平就業。

  1.3特殊就業保障

  1.3.1特殊就業保障的概念

  【特殊就業保障】

  是指法規和政策特別規定,國家對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役軍人等特殊群體的就業所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

  國家所承擔的保障公平就業任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為特殊群體提供就業保障來實現的。

  相關法律法規有《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

  1.3.2婦女就業保障

  1.3.3未成年人就業保護1.

  國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我國《勞動法》第

  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四級體力勞動就是在8小時工作日內,人體的平均能量耗費為2700大卡,凈勞動時間為370分鐘,相當于“很重”強度勞動。

  1.3.4殘疾人就業保障

  1.殘疾人就業方針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

  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集中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分散是指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2.保障殘疾人就業的具體措施

  ①國家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工療機構或工療站主要是對殘疾人士,精神病患,智障人士開展的邊工作邊治療的平臺)、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企業事業組織,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②國家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指導工作。

  ③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自愿組織起來從業或者個體開業。

  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⑤國家對殘疾人福利性企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⑥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企事業組織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⑦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應期特點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3.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人職工的規定社會福利企業是安置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集中就業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

  ①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原則是: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⑧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必須堅持就近招用的原則。

  1.3.5退役軍人就業保障我國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勞動法》、《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志愿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件》、《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等。

  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義務兵役制滿年限后,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與部隊簽訂勞動合同,繼續在部隊服役并且享受工資及其它待遇的職業軍人。也稱之為合同兵或士官。目前也從普通高等學校直招需求專業的大學生。

  我國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稱士官,一般從服義務兵役制滿年限后的士兵中挑選,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與部隊簽訂勞動合同。

  義務兵役制是指國家關于公民在一定年齡內都必須承擔一定期限軍事任務的制度。又稱征兵制。

  1.3.6少數民族就業保障

  1.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

  2.培養少數民族人才

  1.4勞動力市場管理

  1.4.1勞動力市場管理的概念

  【勞動力市場】-是指勞動力流動和交換的場所,同時也是運用價值規律和市場供求規律、市場競爭規律對勞動力資源進行調節和配置的一種機制。

  1.4.2

  勞動力市場準入管理

  【勞動力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是指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規定公民和法人進入市場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須滿足的條件和必須遵守的制度與規范的總稱。是國家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對市場進行監管的基本制度。)

  1.勞動者準入管理——年滿16周歲和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人

  2.用人單位準入

  3.職業介紹機構準入管理

  4.校園招聘管理——11月

  20日后的周末(校園招聘解禁日)

  5.勞動力流動就業管理

  1.5勞動監督與監察

  1.5.1

  勞動監督

  1.勞動監督的概念P15

  【勞動監督/勞動監督監察/勞動法監督】-是指法定監督主體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服務

  主體遵守勞動法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糾偏、處罰等一系列監督活動的總稱。

  2.勞動監督體系

  根據我國的《勞動法》和有關法規,我國的勞動監督檢查體系由

  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而構成。其中,行政監督由勞動行政部門監督和相關行政部門監督所組成,社會監督主要由工會監督和其他單位與個人監督所成。

  (1)勞動行政部門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國務院的部委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

  (2)相關行政部門監督

  **相關行政部門監督大致可分為兩類:

  ①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監督

  ②其他專項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指安全生產監督、衛生行政、工商行政、公安等專項執法部門的監督。**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方式主要有3種:

  ①依法獨立開展勞動監督活動;

  ②依法對勞動行政部門、其他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建議進行調查處理;

  ③會同勞動行政部門等監督主體實施勞動監督。

  (3)工會監督——中華全國總工會(前身是1921年成立的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現地址:中國北京復興門外大街10號電話:(010)68592114)

  有關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相關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的規定,我國實行一裁終

  局的制度。即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能就該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制度不同于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對

  勞動爭議仲裁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群眾監督

  1.5.2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指法定專門機關代表國家對

  《勞動法》的遵守情況依法進行的監察、糾舉、處罰等一系列監督活動。

  (勞動監察職責的實施者為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

  勞動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

  ①宣傳國家勞動力方針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②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

  ③對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員進行培訓、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職責。

  1.6勞動信訪和勞動行政復議

  1.6.1勞動信訪

  1.6.2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

  【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走訪和電話等形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合理要求,依法應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的活動。

  1.6.3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勞動保障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②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③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④勞動保障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⑤復議結論;

  ⑥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⑦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第二部分

  勞動合同

  [重點章]

  2.1概述

  2.1.1勞動合同的概述

  《勞動法》第16條將勞動合同界定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1.2我國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

  目前,在我國,現行與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

  1)《勞動法》。(《勞動法》第三部分對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進行專章規定,共

  20條。)

  2)勞動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該說明對《勞動法》的相關條文進行了詳細解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該法案的出臺,對實施多年的各地方勞動合同條例已確定的勞動關系模式都有重大調整,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現有方式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2.1.3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勞動合同法總則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可說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2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

  2.2.1

  基本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都要保證向對方提供完整的信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完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

  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另外,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

  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2.2.2合同形式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

  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

  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

  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2.3勞動合同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2.4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2.5關于培訓、保密和競業限制問題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2.2.6無效合同

  第26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2.7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2.3.1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3.2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合同

  2.3.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2.3.5勞動合同終止

  第44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3.6經濟補償

  2.4集體合同

  2.4.1什么是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

  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又稱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

  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2.5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2.5.1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邀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邀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5.2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三部分職業

  培訓

  3.1概述

  3.1.1職業培訓的概念

  3.1.2職業培訓立法概況

  1.主要法規:我國現行職業培訓法規是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制定的。

  3.2職業培訓的主要形式職業培訓的形式多樣,主要包括就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呢及其他職業性培訓,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

  3.2.1就業前培訓就業前培訓是針對社會經濟市場的需求,幫助初次求職者、下崗失業者提高就業和再就業能力進行職業知識、技能水平的一種培訓。

  3.2.2學徒培訓學徒培訓是指對首次進入某個工種接受專業知識與操作的培訓,一般由師傅在生產現場直接教授。

  3.2.3學校的正規培訓

  學校的正規培訓是指由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等教學機構承擔的培訓。

  技工學校培訓——培養中級技術工人職業(技術)學校培訓——主要培養初級技術人員和初級業務人員成人高等學校培訓——以在職在業人員為主要培養對象,以培養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為目標

  3.2.4企業職工培訓

  1.職工培訓的概念及內容

  【企業職工培訓】是指企業通過企業培訓中心或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工作需要對企業職工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操作技能、管理知識、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

  3.2.5勞動預備培訓

  3.3職業培訓的條件與保障

  3.3.1職業培訓的對象

  3.3.2職業培訓實體

  1.職業培訓實體的概念

  【職業培訓實體】是指開發勞動者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種培訓機構。

  2.職業培訓實體設立的條件

  3.我國職業培訓實體的種類包括: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綜合培訓基地和培訓集團、社會力量辦學、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

  3.3.3師資標準

  3.4職業培訓的考核

  3.4.1取得培訓學歷證書和培訓證書的考核根據我國《職業教育法》第

  25條的規定,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學生,經學校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

  3.4.2職業技能考核

  1.工人考核

  (1)考核的種類

  (2)考核的內容

  工人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3個方面:工人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技術業務水平。

  (3)考核方法

  工人思想政治表現的考核——定期進行

  工人生產工作成績的考核——定量為主、定性為輔,明確評分標準,定期進行

  工人技術業務水平考核——以筆試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結合生產或者作業項目分期分批進行。

  2.職業技能鑒定制度

  3.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職業資格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從業資格】

  是指從事某一專業(工種)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

  【執業資格】

  是指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系公共利益的專業(工種)實行準入控制,是依法

  獨立開業或從事某一特定專業(工種)所需要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

  3.5技術工種的崗前培訓

  3.5.1

  技術工種的定義

  【技術工種】是指技術復雜、通用性廣、涉及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工種。

  第四部分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重點章]

  4.1概述

  4.1.1

  基本概念和原則

  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動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如勞動者自然需要中斷的時間、工藝需要中斷的時間、停工待活時間、女職工哺乳嬰兒時間等),以及法規或單位行政安排離崗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

  休息時間即工作(通常8小時)之外的時間,包括日常休息時間(如工作間隙的用膳時間和午休時間)和休假。工作與休息的時間安排,主要遵循四個基本原則:

  ①保障用人單位生產任務的完成;

  ②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休息權;

  ③有利于提高勞動效率;

  ④與經濟法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4.1.2我國工時休假立法概況

  在我國,工時立法一直是勞動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行與工作時間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國《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該規定是確定《勞動法》的一項基本原則。②《勞動法》

  我國《勞動法》第4章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進行了專章規定,共10條。

  ③勞動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④勞動部1995年8月4日頒布的《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⑤國務院1994年頒布、1995年修改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是我國現時工時制的主要依據。

  ⑥《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審批辦法》

  ⑦《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4.2工作時間

  4.2.1標準工時制度對大多數企業來說,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每天工作8小時。這種工作時間制度通常被稱作標準工作時間制度。

  4.2.2特殊工時制度

  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適用對象

  A、不定時工作制的適用對象:

  ①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②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既定作業的職工。

  ③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適用對象: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位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①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②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③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2.審批程序

  3.工時計算P74

  (1)工作日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小時但是,由于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因此,將職工年工作日改變為251天/年。相應地,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3天和167.4小時。4.特例:計件工資制

  4.3休息休假

  4.3.1勞動者的周、日、工作間隙休息

  4.3.2節日休息

  法定節假日,又稱法定休假日,是指國家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各國法定節日一般從三個方面規定:

  政治性節日;宗教性節日;民族習慣性節日。

  我國《勞動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①元旦;

  ②春節;

  ③國際勞動節;

  ④國慶節;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為: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③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④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為:

  ①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②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③兒童節(6月1日),13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④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4.3.3探親假

  4.3.4產假與晚婚晚育假關于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中明確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關于晚婚晚育,我國是實施一定的獎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

  25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嫁、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3.5婚喪假

  4.3.6病假和事假

  4.3.7帶薪休假制度

  我國《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51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另外,探親假、產假、婚喪假等,都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給付工資,這些一起構成了我國的帶薪休假制度。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確定了一定的休假原則:“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最多不得超過兩周。”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4.4工作時間的縮短與延長

  4.4.1縮短工作時間

  【縮短工作時間】是讓勞動者工作時間少于標準工作時間,每日工作時間少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少于40小時。縮短工作時間的保護對象包括:

  1.從事礦井、高山、有毒有害、特別繁重的崗位或者國家規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勞動者。凡是以上這些行業的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2.從事夜班工作的員工

  3.哺乳期內的女工和懷孕的婦女

  4.未成年工

  4.4.2延長工作時間

  4.5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工時法的法律責任主要有:

  (1)強迫延長工時的法律責任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2)超過法定時數延長工時的法律責任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3)安排法定禁止延長工時人員延長工時的法律責任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4)拖欠、拒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法定標準發放加班加點工資的法律責任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倍~5倍支付勞動賠償金,還需加法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部分

  薪酬福利[重點章]

  超額累進稅率是指應稅所得額按照稅法規定分解為若干段,每一段按其對應的稅率計算出該段應交的稅額,然后再將計算出來的各段稅額相加,即為應稅所得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比率稅率是稅率的一種形式,即對同一課稅對象,不論其數額大小,統一按一個比例征稅,同一課稅對象的不同納稅人稅負相同。

  公積金又稱公司的儲備金,是指公司為增強自身財產能力,擴大生產經營和預防意外虧損,依法從公司利潤中提取的一種款項,不作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轉增公司資本。

  公益金是指企業計提的專門用于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構建職工宿舍、托兒所等方面的支出。

  5.1概述

  5.1.1基本概念和特點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工資是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勞動報酬的全部。

  工資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工資是勞動者基于勞動關系獲得的。

  ②工資的標準必須是事前規定的。

  ③勞動者工資的支付依據是勞動者所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

  ④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定期支付。⑤工資的形式和水平由企業依法自行規定。

  5.1.2工資立法的模式

  ①西方國家是保障型工資立法,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則是分配型工資立法。

  ②西方國家是統一調整型工資立法,我國則是分別調整型工資立法。

  5.1.3工資分配的基本原則

  我國《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這里的“同工同酬”,即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不分其性別、年齡、民族等別,對同等數量、質量的勞動支付相同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必須具備

  3個條件:

  ①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

  ②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

  ③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

  5.1.4我國工資立法概況

  目前,我國與企業工資有關的法律主要如下:

  ①《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對工資總額的構成、工資的種類、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等內容作了具體的規定。

  ②我國《勞動法》第5章“工資”對工資分配原則、分配方式、工資水平、低工資保障制度、特殊情況下的工資等內容做了具體規定。

  ③《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④《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⑤《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時間、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有關工資支付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⑥《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⑦2004年1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

  《低工資規定》對低工資的適用范圍、低工資標準的確定、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和違反規定的處理等作了具體規定。

  5.2工資總額

  5.2.1

  工資總額的計算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指出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

  5.2.2工資總額的組成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指出,工資總額由下列6個部分組成: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標準一般分為月工資標準、日工資標準和小時工資標準。

  確定計時工資的步驟主要包括:先確定勞動者的技術水平,熟練程度和生產經驗等基本因素;以上述評估因素來確定勞動者的工資等級和工資標準;再根據上述工資等級和工資標準并參照勞動者的實際勞動時間來發放相應的工資。

  計時工資的優點是操作較為簡單,評估較為容易;其缺點是只能反映勞動者應該提供的勞動量而非真實提供的勞動量(勞動數量和勞動質量)。因此,這一工資形式適用于那些難以量化的崗位和工種,如管理和行政人員。

  2.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指對職工所做的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計件工資的核心是計件單價,即生產某一單位產品或完成某一單位工作的應得工資額,即單位產品工資率。3.獎金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4.津貼和補貼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1)津貼

  ①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包括:高空津貼、井下津貼、野外工作津貼、高溫作業津貼、氣象站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和各種特殊崗位津貼等。

  ②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各種社會福利院職工特殊保健津貼等。

  ③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補貼、科研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等。

  ④年功性津貼,包括: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等。

  ⑤其他津貼,包括:直接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合同制職工的工資性補貼以及書報費等。

  (2)補貼

  包括為保障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含肉類等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住房補貼、水電補貼以及提高煤炭價格后部分地區實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電價格補貼等。

  5.加班加點工資即正常工作時間外加班加點的乘以

  1.5,休息日加班的乘以

  2,法定休息日加班的乘以

  3。加班加點工資主要適合于定時工作的員工。

  5.2.3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5.3低工資保障制度

  5.3.1低工資的含義

  【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低勞動報酬。

  其中“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5.3.2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適用范圍

  5.3.3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勞動法》第48條規定,國家實行低工資保障制度。《勞動法》第49條指出,確定和調整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①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低生活費用;

  ②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③勞動生產率;

  ④就業狀況;

  ⑤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按照《低工資規定》,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低工資標準和小時低工資標準的實行。月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5.3.4低工資標準的發布程序

  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果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工資支付

  5.4.1工資支付的含義

  【工資支付就是工資的具體發放辦法。】

  5.4.2工資支付水平

  5.4.3工資支付形式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事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5.4.4工資支付對象

  工資支付對象就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5.4.5工資支付時間

  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5.4.6應支付工資的勞動時間

  5.4.7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

  ①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

  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②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③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5.4.8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5.4.9克扣與拖欠工資

  1.克扣工資的定義

  2.可以代扣工資的情況P102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①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②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③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④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5.5個人所得稅

  5.5.1個人所得稅改革歷程

  5.5.2個人所得稅法

  1.納稅義務人

  2.應納所得稅的范圍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①工資、薪金所得

  ②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③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④勞務報酬所得

  ⑤稿酬所得

  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⑦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⑧財產租賃所得

  ⑨財產轉讓所得⑩偶然所得

  ⑾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3.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②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③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④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⑤保險賠款;

  ⑥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⑦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⑧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⑨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⑩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4.減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

  ①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②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③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5.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和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中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稅率形式為超額累進稅率。

  個人所得中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的稅率形式為比例稅率。

  6.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例如,某人月應發工資為1850元,當月工資扣醫保30元,扣公積金120元,該月發放獎金1200元,該人應繳納所得稅為:月應納稅所得額:1850元+1200-30-120-1600=1300(元)月應納所得稅為:

  1300×10%-25=105元(元)

  5.6職工福利

  5.6.1職工福利的含義

  【職工福利】又稱職業福利/勞動福利,是指用人單位和有關社會服務機構為滿足勞動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資和社會保險之外向職工及其親屬提供一定貨幣、實物、服務等形式的物質幫助。

  其中包括:為減少勞動者生活費用開支和解決勞動者生活困難而提供的各種補貼;為方便勞動者生活和減輕職工家務負擔而提供的各種生活設施和服務;為為活躍勞動者文化生活而提供的各種文化設施和服務。

  5.6.2

  職工福利機構

  職工福利機構由綜合性職工福利機構和專門性職工福利機構組成。

  5.6.3職工福利基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用人單位依法籌集的專門用于職工福利的基金。

  1.職工福利基金的來源

  ①按國家規定從企業財產和收入中提取(是職工福利基金的主要和常規來源。);

  ②企業自籌;③向職工個人征收;

  ④福利服務收入

  2.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列入成本,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以外的職工福利支出。

  按一定比例(我國《公司法》規定為5%提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如興建職工宿舍、職工俱樂部等。

  第六部分社會保險[重點章]

  本章相關知識鏈接

  企業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之外,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建立的,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6.1概述

  6.1.1社會保險的概念

  【社會保險】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

  國家實行國家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社會保險屬于社會保障的范圍。

  社會保險主要是規定以工資收入為主的勞動者的保障制度,而社會保障則是規定全體成員的保障制度。

  6.1.2我國社會保險的發展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

  6.1.3社會保險的相關法律規定

  1.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我國《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①退休;

  ②患病、負傷;

  ③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④失業;

  ⑤生育。

  2.社會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

  3.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根據《社會保險財務制度(試行)》第10條,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①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②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③職工個人繳納的儲蓄性養老保險費;

  ④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⑤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⑥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⑦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

  ⑧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存儲利息及兌付有價證券利息;⑨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⑩政府給予的補貼;

  ⑾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異地轉移收入;⑿社會保險基金其他收入。

  6.2養老保險

  6.2.1養老保險概述

  【養老保險】(也稱為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后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1.養老保險的含義

  2.養老保險的特點

  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③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6.2.3

  養老保險基金

  養老保險基金是支付養老保險待遇而籌集儲備的資金,是維持和發展養老保險事業的必要前提。

  在整個社會保險基金中,養老保險基金數額大,支付時間最長,因此在社會保險制度中處于重要地位。

  1.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收益和利息 收入以及政府的財政補貼構成。

  2.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3.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監察

  ①由政府主管領導任主任的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

  ②各級勞動行政部門

  ③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

  4.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有:購買國庫券以及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委托國家銀行、國家信托投資公司放款。

  6.2.3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由國家統一規定政策并強制實施。

  1.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范圍

  2.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

  3.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

  4.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

  5.基本養老保險的發放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①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

  55周歲。

  ②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即特殊工種,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③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滿15年的

  6.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賬戶的接續和清理

  6.2.4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及企業年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表現形式是企業年金制度。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1)企業繳費;

  (2)職工個人繳費;

  (3)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6.2.5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6.3醫療保險

  6.3.1醫療保險的概念和原則

  醫療保險是在人們生病或者受到傷害的時候,由國家或社會向病人或者受害人提供醫療服務、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個人補充醫療保險3個層次。

  6.3.2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

  6.3.3醫療保險的相關法規

  1.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建立統籌基金,是為了保證職工得了大病后的高額診療費由社會群體間互助共濟。共擔風險,體現社會公平的原則。而實行個人醫療賬戶,有利于強化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增強職工的個人醫療費用的意識。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

  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

  2.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和繳費辦法

  6.3.4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6.4工傷保險

  6.4.1工傷保險的概念和特點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受傷、患病、致殘或死亡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獲得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健康的權利;并為因上述兩種情況導致死亡的職工的供養親屬提供撫恤金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是我國施行范圍最為廣泛的社會保險項目之一。

  工傷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相比較,有以下特點:

  ①工傷保險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勞動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事故使勞動者負傷或殘廢,雇主即應負擔賠償責任。

  ②工傷保險費由雇主承擔,勞動者個人不需要繳納費用。

  ③工傷保險的待遇標準相對較高,受傷害者享受的服務項目較多。

  6.4.2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和繳費原則

  6.4.3工傷保險基金的組成及支付范圍

  1.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2.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①工傷保險待遇;

  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③法律、法規規定那個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6.4.5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4.6工傷保險待遇

  1.一般工傷待遇P138

  包括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殘疾用具費、停工留薪、生活護理費。

  6.4.7撫恤金待遇

  6.4.8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爭議的解決

  6.5失業保險

  6.5.1失業保險的概念和特點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在法定期間內從社會獲得物質

  幫助的一種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有以下特點:

  ①失業保險的對象為失業職工。

  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有一定期限。

  6.5.2我國事業保險的發展

  6.5.3失業保險的相關法規

  1.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①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城鎮私營企業及其職工;

  ②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③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也就是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①失業保險費,包括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的兩部分,這是失業基金的主要來源;

  ②財政補貼,這是政府負擔的一部分;

  ③基金利息,這是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的收益部分;

  ④其他資金,主要是指對不按期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征收的滯納金等。

  6.6生育保險

  6.6.1生育保險的概念

  1.生育保險的適用范圍《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2條規定,生育保險制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目前,我國農村仍未試行正式的生育保險制度,農村村民生育兒女不能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2.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以及生育保險費的繳納

  第七部分勞動保護

  7.1概述

  7.1.1勞動保護的基本概念

  勞動保護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對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保護措施和組織管理工作的總稱。

  勞動保護實現的途徑:主要通過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的適當休息以及對女工、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等工作來實現。

  我國,逐漸用職業安全衛生將“勞動保護”這一術語替代。

  職業安全衛生中,“安全”是對急性傷害而言,是指工作(或勞動)中不發生對人體的急性事故,如墜落、電擊、機械傷害等。“衛生”是對慢性損害而言,是指防止工作中人體受各種有害物的物理因素、生理因素、化學因素等的損

  害,即要保障人的身體健康。

  《職業安全衛生術語》中,對【職業安全衛生】的定義是:以保障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為目的的工作領域及在法律、技術、設備、組織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應措施。

  7.1.2勞動保護的起源

  人類最早的勞動保護立法可追溯到

  13實際德國政府頒布的《礦工保護法》和

  1802年英國政府制定的最初工廠法——“保護學徒的身心健康”。英國、德國、美國等工業發達國家是勞動保護立法最早和較為完善的國家。

  7.1.3我國勞動保護有關法規發展概況中國最早的勞動保護相關法規是

  1922年5月1日在廣州召開的第1次勞動大會提出的《勞動大綱》,其主要內容

  是要求資本家合理地規定工時、工資及勞動保護等。

  7.1.4我國《憲法》及主要基本法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概況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我國《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我國《刑法》第134條到第137條對安全生產方面的犯罪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在第244條提出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責任者的懲辦,并規定了量刑標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我國《勞動法》第

  6章是勞動安全衛生,共6條,規定了勞動保護方面的制度,主要有用人單位在勞動保護方面的責任、勞動者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義務、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報告與處理以及統計制度等。

  我國《勞動法》第7章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共8條,主要規定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止勞動的范圍,女工在月經期、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的保護,以及對未成年工的保護措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等方面為勞動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據。

  7.2勞動安全衛生

  7.2.1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勞動保護管理中應健全的五項制度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制度、編制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傷亡事故和職業病調查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各類安全生產制度的核心。企業安全生產的第1責任人是法定代表人。)

  2.安全教育制度

  3.編制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制度

  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5.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6.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有效期3年)。

  7.2.2勞動安全生產規程

  1.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獲得法律保障權、知情和建議權、批評和拒絕權、緊急避險權、要求賠償的權利、自律尊規的義務、危險報告的義務。

  2.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

  7.2.3職業病防治

  1.用人單位如何實施職業病防治

  (1)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6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采取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3)達到自律管理要求

  2.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

  ①受培訓、教育權;

  ②職業健康權;

  ③職業病危害的知情權;

  ④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

  ⑤檢舉權、控告權;

  ⑥拒絕作業權;

  ⑦參與民主管理權。

  3.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在享有職業衛生保護權的同時也有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①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

  ②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③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以及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④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7.2.4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管理規定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主要包括:工業衛生設施、安全技術設施、個人防護設施、生產輔助設施。

  7.3女職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7.3.1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7.3.3未成年工勞動保護

  第八部分

  離職、退休與裁員[重點章]

  本章相關知識鏈接

  【退職】是指職工因病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在年齡、工齡或個人繳費年限方面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后退出生產或工作崗位進行安置,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退職生活費,進行休養。

  【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有關社會保險費的累計年限,是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養老保險待遇的低繳費年限為15年。

  【連續工齡】

  是指職工在一個工作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以前,連續工齡又稱為“本企業工齡”。1987年以后它的范圍不限于在一個單位工作的時間,而是包括職工在各個單位按規定應計入的全部工作時間。

  【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

  【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

  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8.1概述

  8.1.1相關概念

  1.離職

  【離職】是指尚未喪失工作能力的員工由于個人原因要求退離現有的工作崗位。

  2.退休

  【退休】是指勞動者因為年老,或者因工致殘、因病致殘等經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依法判定退出生產、工作崗位養老休息。我國職工退休必須具備“兩齡”,一是法定的退休年齡,二是個人繳費年限。退休職工按照規定的標準領取退休費,指導本人去世為止。退休待遇包括:退休費、護理費、異地安家補助費、車旅費、生活困

  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等。

  3.裁員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

  8.1.2

  有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在我國,與離職、退休、裁員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②《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③《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④《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

  ⑤《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

  ⑦《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8.2離職

  8.2.1員工辭職的程序

  8.2.2企業應對的辦法

  8.2.3離職(辭退)的賠償問題

  8.3退休

  我國《憲法》

  第43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這是規范退休人員的法律基礎。

  我國現行的退休制度,主要遵循的是1978年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以及

  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

  8.3.1

  退休條件

  《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第

  2條指出,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①男工人、職員年滿60周歲,連續工齡滿5年,一般工齡滿20年的;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職員年滿55周歲,連續工齡滿5年,一般工齡滿15年的;

  ②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損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職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其連續工齡和一般工齡又符合本條第①項條件的;

  ③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工人、職員,連續工齡滿5年,一般工齡滿15年,身體衰弱、喪失勞動能力,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或者醫生證明不能繼續作的;

  ④連續工齡滿5年,一般工齡滿25年的工人、職員,身體衰弱、喪失勞動能力,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或者醫生證明不能繼續工作的;

  ⑤專職從事革命工作滿20年的工作人員,因身體衰弱不能繼續工作而資源退休的。

  8.3.2退休費的標準

  《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第4條指出: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①符合本規定第2條①、②兩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連續工齡在5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本人工資的50%;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為本人工資的60%;15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70%;

  ②符合本規定第2條③、④兩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連續工齡在5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本人工資的40%;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為本人工資的50%;15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60%;

  ③符合本規定第2條第⑤項的工作人員,為本人工資的70%;

  ④對于社會有特殊貢獻的工人、職員的退休費,可以酌情高于本條①、②、③三項的標準,但是提高的幅度高不得超過本人工資的15%,并且必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批準。

  8.4裁員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需要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等等,集中地辭退員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8.4.1

  裁員申請

  8.4.2裁員程序

  裁員是集中地辭退員工,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②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③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⑤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8.4.3不得列入裁員的范圍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4.4裁員的補償和安置

  1.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部分

  工會與職工管理

  本章知識鏈接

  【職業工會】依職業原則形成的工會即以相同或相似職業作為組建工會的依據或條件,由同一職業的技術工人或工人所組成。【產業工會】依產業原則形成的工會,要求將屬于同一產業系統的不同企業、機關內的勞動者,不分職業、工種、職務、技術熟練程度組織在同一產業的基層工會內,再根據其所屬的產業系統組織其該產業的地方委員會和全國委員會。

  9.1概述

  9.1.1世界工會運動的發展史

  工會最早產生于

  18世紀中葉的英國。

  1871年英國頒布的《工會法》是世界上第1個以保護工會法律地位為宗旨的工會法。

  按工會成立的組織原則,可分為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

  9.1.2我國工會運動的發展史

  1948年,形成了全國范圍內的以中華全國總工會為代表的統一的工會組織。

  9.1.3我國工會立法概況

  我國于2001年10月27日公布實施新修訂的《工會法》,對推動工會運動的進一步發展有著重要意義。修改后的《工會法》被別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與工會相關的立法情況如下:

  ①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關于工會的規定共有10條,主要對工會的性質和職責進行了闡述。

  ②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③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④2003年9月26日中國工會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工會章程》。

  9.2工會的職權

  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兩大方面的內容:

  1、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

  (包括就業的權利、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得到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障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等;)

  2、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主要是指維護職工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事務進行民主管理、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根據我國《工會法》的規定,工會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兩個主要的機制和手段:一是平等協商與集體合同制度;

  二是職工代表大會制。

  工會的具體職權包括:

  9.2.1工會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勞動合同

  9.2.2對不適當解除勞動合同提出意見權

  9.2.3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提出意見權

  9.2.4工會有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的權利

  9.2.5工會有依法調查的權利

  9.2.6工會參加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

  9.3工會的組織結果及成員構成

  9.3.1工會的組織結構

  9.3.2工會成員的加入和罷免

  9.3.3非專職工會委員工作時間

  9.3.4針對工會成員給的特殊保護

  9.4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工會法》中規定,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有:

  ①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③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④其他收入。

  9.5外資企業和合資企業建立工會的相關問題

  9.5.1外資企業中的工會權限

  9.5.2合資企業里的工會組織

  9.6職工民主管理

  9.6.1職工民主管理的概念

  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形式民主權力的機構。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9.6.2職工民主管理的立法

  9.6.3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9.7企業內部勞動規則和獎懲制度處分形式及內容

  處分形式、處分內容、行政處分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經濟處罰:罰款、扣發工資、降低工資級別。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6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

  刑事制裁

  職工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清潔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一章

  勞動爭議[重點章]

  11.1概述

  11.1.1勞動爭議的概述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

  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指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我國境內簽訂、履行的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如中國境外的企業或勞動者與我國境內企業和公民;事業單位、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以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個體工商戶與學徒、幫工,以及軍隊、武警部隊的事業組織與其無軍籍的職工。

  勞動者爭議還特指因勞動權利義務發生的分歧,即從勞動爭議內容方面,適用于: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11.1.2我國有關勞動爭議的法律

  目前,我國與勞動爭議有關的法律、法規如下:

  ①我國《勞動法》第10章共8條對勞動爭議進行了專章規定。

  ②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第90條對勞動爭議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和說明。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專門針對勞動爭議的處理進行了規定。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對《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相關條文作了詳盡的解釋。

  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對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之一的調解程序進行了詳盡的闡述與規定。

  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對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之一的仲裁程序進行了詳盡的闡述與規定。

  ⑦《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⑧《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的通知》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

  ⑨2001年3月22日由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會議通過,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之一的訴訟程序進行了詳盡的闡述與規定。

  11.2勞動爭議的處理

  11.2.1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由三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

  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內可設立調解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為:職工代表、企業代表、企業工會代表。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由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負責處理本轄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體現公平原則。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在仲裁決定中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3.人民法院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在15日內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負責受理。

  11.2.2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1.3調解

  《勞動法》對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的解釋如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是指企業和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后,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

  非的基礎上,遵循一定原則,通過宣傳國家法律和政策,促使企業和有爭議的職工成協議,從而把勞動爭議解決在企業內的一種活動。

  11.3.1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設立調解委員會的設立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必須保證調解委員會成員組成的“三方原則”。

  11.3.2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的回避

  11.3.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原則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自愿、依法調解、實事求是、平等協商、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權利的原則。

  自愿原則是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本質和前提。

  11.4仲裁

  11.4.1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及其仲裁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采用“三方性”的組織原則。而且其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這樣才能容易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先行調解、解釋處理的原則;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的原則;回避的原則;公正處理的原則。

  11.4.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當事人雙方必須要明確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這樣才能及時、正確地處理爭議問題。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者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①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③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11.4.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

  18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

  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11.4.4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

  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我國的仲裁時效為

  60日。

  11.5部分裁決

  部分裁決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勞動爭議案件終結裁決作出之前,發現勞動者在生活上遇到困難或因工負傷、患病需要治療等緊急情況,在對案件進行初步審理后,作出的要求用人單位預先支付勞動者工資、醫療費用的裁決。

  當事人不得單獨就部分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11.5訴訟

  11.5.1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案件

  11.5.2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范圍

  11.5.3勞動爭議審判的基本原則

  ***在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2、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3、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4、回避原則;

  5、著重進行調解的原則;

  6、密切與有關單位配合的原則。

  第十二章

  涉外勞動管理

  【簽證】是一個國家的主權機關在本國或外國公民所持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的簽注、蓋印,以表示允許其出入本國國境或者經過國境的手續,也可以說是頒發給他們的一項簽注式的證明。

  【護照】持有者的國籍和身份證明,

  簽證則是主權國家準許外國公民或者本國公民出入境或者經過國境的許可證明。

  12.1概述

  外國人在中國內地就業和中國人出國就業引起的勞動爭議在管轄權問題上目前存在很大的爭議,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并不健全。目前我國相關法規主要有《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根據我國的外資企業法律制度,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之間的爭議仍然屬于我國主體之間的爭議,它們之間的爭議屬于我國主體之間的爭議,適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主要相關法規是《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對于臺港澳居民在中國內地就業所引發的勞動爭議,適用于《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12.2外國人或臺港澳居民在中國內地就業

  12.2.1法律規范《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2條對外國人的概念進行了界定:

  外國人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故確定員工是否屬外國員工的依據是其擁有的國際。你本可以用那些和他們一起抱怨人生的時間,來讀一篇有趣的小說,或者玩一個你喜歡的游戲。

  漸漸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樣開心快樂,曾經的夢想湮滅在每日回蕩在耳邊的抱怨中。你也會發現,盡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無法讓你的朋友或是閨蜜變得更開心一些。

  這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一個問題:你會懷疑自己的能力,懷疑自己一貫堅持的信念。

  我們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讓身邊的人消耗了你,讓你不能前進。

  這些人正在消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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